鄂人社規〔2021〕1號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規范我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保障用人單位、職工合法權益,防范基金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工傷保險處)
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被鑒定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及有關事項確認進行技術性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鑒定人,是指本省范圍內依據政策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或遺屬。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以下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確認及延長確認;
(三)舊傷復發確認;
(四)工傷康復性治療確認;
(五)工傷復發的治療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因果關聯性鑒定;
(七)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確認;
(八)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九)政策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機構及組成
第五條 省和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以下稱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 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勞動能力鑒定政策法規,執行相關鑒定標準;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
(三)組建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對庫內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依法保護專家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五)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六)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七)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及分工履行成員單位職責。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統一監督指導全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對由省直接組織養老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以及對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接受有關部門提出的委托鑒定。
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接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授權鑒定和有關部門提出的委托鑒定。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及輔助器具配置專家,組建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對庫內專家進行培訓和動態管理,每3年或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補充。
納入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標準;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三)具有從事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必備的身體、時間等條件。
除前款規定外,醫療衛生專家應當由具有副主任以上醫師資格或者經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推薦的主治醫師擔任;輔助器具配置專家應當具有醫療衛生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假肢師或者矯形器師職業資格,或者從事輔助器具配置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獨立提出鑒定意見;
(二)查閱被鑒定人病歷資料,詢問被鑒定人與鑒定相關的傷病情狀況,要求被鑒定人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和診斷;
(三)拒絕對提供虛假醫療資料或者隱瞞傷(?。┦?、拒不配合的被鑒定人進行鑒定;
(四)在與多數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個人意見;
(五)獲得鑒定勞務報酬;
(六)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聘用崗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準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完成鑒定工作;
(二)嚴格執行鑒定政策標準,如實記錄被鑒定人傷(?。埱闆r,綜合分析診斷資料,客觀公正提出鑒定意見;
(三)保護被鑒定人的隱私,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不得丟失、損毀,不得挪作他用;
(四)遵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紀律,不得泄漏鑒定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現場管理和執紀監督;
(五)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好有關鑒定業務解釋工作;
(六)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的業務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
(一)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延長期限),應當及時提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申請;
(二)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
(三)停工留薪期滿,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申請;
(四)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應當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
(五)認為工傷復發需要治療有爭議的,可以提出工傷復發治療確認申請;
(六)發生疾病,認為是由工傷導致的,可以申請疾病與工傷因果關聯性鑒定;
(七)符合工傷康復條件并有意愿進行工傷康復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提出工傷康復性治療確認申請;
(八)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可以提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
(九)自生效勞動功能障礙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認為工傷職工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十)對初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工傷職工應當進行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情形。
前款第(九)項規定的復查鑒定申請,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
針對同一被鑒定人提出的多個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政策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可以合并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到用人單位后原有傷情復發需要認定工傷的,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近 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提出舊傷復發確認申請。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處理與工傷有關的案件時,如需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為案件處理依據的,可以委托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工傷職工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工傷之外的原因死亡的,用人單位與其近親屬可以就其生前的工傷進行委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原始病歷資料進行鑒定;病歷資料不足以支撐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委托鑒定只對委托方負責,不設置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根據申請鑒定類別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以及職業病患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書;
(三)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長確認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確認文書;
(四)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申請確認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五)提出康復性治療確認申請的,應當提供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的康復治療方案或意見;
(六)提出委托鑒定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委托鑒定函及相關鑒定材料;
(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供工傷傷情發生變化的病歷資料、屆滿1年的生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還應提供材料證明未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待遇終止勞動關系;
(八)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初次或復查鑒定結論、送達回執及相關材料。
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復印件時,應將原件一并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核對。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通過工傷保險經辦信息系統提取的,不需要重復提交。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和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鑒定有明確期限規定的,應當依據規定的期限提出鑒定申請。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滿之前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的,應當提供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可以采取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窗口提出或郵寄方式提出;已開通網上受理平臺的地區,可以通過網上平臺提出。
通過郵寄或網上平臺提出申請的,應當在參加勞動能力現場鑒定時攜帶申請材料原件,接受現場核驗。
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告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材料;有特殊情形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鑒定申請。補正期限不計入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或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有法定主體資格條件的;
(二)申請鑒定事項超出本辦法規定的鑒定范圍的;
(三)未按照政策法規或鑒定標準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
(四)申請鑒定的傷病情超出工傷(職業?。┓秶?;
(五)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鑒定的;
(六)傷病情沒有明確診斷的;
(七)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并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待遇后就原工傷提出鑒定申請的;
(八)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
(九)其他不符合政策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受理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之日起60日內,組織現場鑒定并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或有其它特殊情形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四章 非因工傷殘或因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依據政策法規規定,非因工傷殘或因病職工辦理退休退職的,應當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向用人單位提出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用人單位初審申報材料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二)被鑒定人自愿要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
(三)用人單位申請鑒定的書面報告;
(四)用人單位初審、具備退休退職審批權限的部門資格審查通過并加蓋公章的《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非因工傷殘或因?。?;
(五)被鑒定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治療的完整病歷材料及診斷證明,并加蓋醫院公章或病案專用章,同時提供治療費用結算證明;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鑒定信息化建設水平,減少前款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已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實行檔案托管的職工,由檔案托管機構向具備退休退職審批權限的部門提出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除應當由用人單位出具的材料之外的所有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人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意識不清等原因確實無法作為申請人的,可由其近親屬作為代理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及時補正。
申報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申請鑒定的被鑒定人數量,適時組織現場鑒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將復核后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人員名單通知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用人單位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將公示情況書面報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正式結論文書。
第二十五條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無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程序,因病情變化需要重新鑒定的,原則上從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1年后,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醫療期管理規定,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章 現場鑒定
第二十六條 現場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被鑒定人進行查體及醫學輔助檢查,作出專家組鑒定意見的勞動能力鑒定行為。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選擇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現場鑒定場所,并與其簽訂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鑒定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管理區域,根據鑒定需要配備必要的臨床診療設備和常用辦公設備,具備現場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置能力。
鑒定場所應當明示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規定,張貼勞動能力鑒定現場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確定當次現場鑒定時間、地點,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根據鑒定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從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根據現場鑒定人數配備、分組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保證勞動能力現場鑒定工作有序開展。
按前款規定抽取專家,被鑒定人或專家數量較少的科別,可以從鑒定專家庫內康復科等全科屬性醫學專家中抽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代表、被鑒定人應按時到達現場鑒定場所,服從現場鑒定工作人員安排。被鑒定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其他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相關資料,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核實和資料核查。陪同人員應當根據工作人員引導在等候區等待,非經允許不得進入勞動能力鑒定檢查室。
第三十一條 鑒定專家應當對照申請表,了解被鑒定人傷病史及治療經過,詳細核實病歷資料,必要時進行查體及醫學輔助檢查,完整、如實記錄傷病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結論等傷病情況。
第三十二條 現場鑒定結束后,被鑒定人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離開勞動能力鑒定現場。
專家組根據鑒定工作需要,要求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補充醫學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專家組要求,在指定時間內補充醫學資料或完成全部檢查。補充醫學資料和進一步檢查所需時間,不計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時限。
第三十三條 被鑒定人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現場鑒定的,可以在鑒定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期鑒定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調整現場鑒定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被鑒定人兩次無故不參加現場鑒定,申請人為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的,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且有證據證明已通知職 工本人參加鑒定的,視為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事項,申請人為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未按通知要求參加現場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直接安排被鑒定人進行現場鑒定;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未按通知要求參加現場鑒定的,視為自動放棄鑒定申請。
第三十四條 鑒定專家組認為被鑒定人需要進一步治療、康復或者醫學檢查,被鑒定人不予配合的,視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十五條 鑒定專家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鑒定標準,及時作出鑒定意見并簽名確認。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對鑒定材料以及專家組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復核發現有誤的,應當將鑒定材料和鑒定意見退回專家組,由專家組修正或完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便民原則,對傷(?。┣樘貏e嚴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申請組織專家開展上門鑒定工作:
(一)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
(二)呼吸機依賴者或極重度呼吸困難者;
(三)脊髓損傷致高位截癱的;
(四)其他不適宜到現場鑒定的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對上門鑒定申請材料進行評估,并及時告知評估結果。對符合上門鑒定條件的,應當組織不少于2名專家開展上門鑒定;具備遠程會診條件的,可以開展視頻鑒定。
第六章 結論作出及送達
第三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以及復核、公示等情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結論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基本信息;
(二)傷病情介紹,包括傷病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結論等記錄;
(三)作出鑒定結論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設置有再次鑒定程序的鑒定事項,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權利告知事項。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未設置再次鑒定程序的鑒定事項,受理鑒定申請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三十九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發送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文書,應當一并送達相關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書,參照前款規定送達申請人,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委托鑒定結論送達委托方。
第四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文書的送達方式按照行政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文書送出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不同的送達方式,完善送達回執并存檔備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參加鑒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系被鑒定人的經治醫生;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制作并提供廉潔承諾書;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在鑒定前簽署承諾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組織成員單位或邀請相關部門,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退出勞動能力鑒定,并依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徇私舞弊、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篡改、偽造、隱匿、銷毀鑒定病歷材料的;
(五)影響鑒定結論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被鑒定人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終止鑒定;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與傷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二)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三)冒名頂替及偽造身份證件的;
(四)侵犯他人隱私的;
(五)謾罵侮辱專家及工作人員、對專家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進行威脅等擾亂現場鑒定秩序的;
(六)影響專家組作出鑒定意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再次鑒定發現初次鑒定或復查鑒定時機把握不準確、鑒定依據不明確、超出工傷認定范圍、存在明顯傷病情遺漏、病歷資料不準確不完備等情形,容易導致鑒定結論發生較大變動的,可以撤銷初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責令作出初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組織鑒定。
第四十六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鑒定人,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被鑒定人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后,按《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恢復待遇。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工傷職工認定工傷決定書被依法撤銷的,作出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撤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書面告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被鑒定人。
第四十七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提供虛假病歷資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撤銷鑒定結論,并通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完整的鑒定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保證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鑒定檔案實行一案一卷,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檔案建立、整理、歸檔及保存等依據《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加強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勞動能力鑒定線上申請和結論查詢;探索通過信息化技術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核查 核驗;加強與養老保險、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減輕服務對象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所需診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申請再次鑒定的,由申請方預交鑒定診療費用。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診療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初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診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鑒定結論書等文書基本樣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事項,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省調整勞動能力相關鑒定標準的,適用新標準。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逗笔」毠趧幽芰﹁b定管理辦法》(鄂人社規〔2015〕3號)、《湖北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鄂勞鑒發〔2015〕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非因工傷殘或因?。?/span>
3.勞動能力鑒定受理通知書
4.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補正通知書
5.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勞動能力(初次或復查)鑒定結論書
7.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結論書
8.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結論通知書